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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被害人無法確認有無「脫褲」行為。(圖/達志/示意圖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台南市一名李姓男子在國中工作,去年8月晚間看到女老師獨自加班,心生犯意,趁等待電梯的空檔,強行把對方拖到樓梯口撫摸胸部和下體。儘管檢察官以強制性交未遂起訴,但台南地院法官認為,「主觀犯意」不同,僅依強制猥褻判刑1年6個月。

判決指出,李男去年8月在台南市某國中工作,見到女老師獨自加班,等到晚上7點40分左右,趁著對方等電梯的空檔,從後方勒住脖子、摀住口鼻,強行拖到樓梯口,壓在地上強行撫摸胸部及下體。不過,女方拼命掙扎,他數分鐘後放棄搭乘電梯離開;而女教師則是逃回辦公室反鎖門窗,報警處理。

檢察官訊後也依強制性交未遂起訴,並闡明3項關鍵動作,「強拉至樓梯口(偏僻角落)」、「撫摸下體私處」、「伸手拉下牛仔長褲」,並引用李男接受筆錄的自白,「我是以強暴、脅迫方法對被害人強制性交未遂。」

對此,法官卻認為這些無法證明有「強制性交的犯罪故意」,並採用「罪疑唯輕原則」。法官表示,強制猥褻和強制性交未遂差在「主觀犯意」,如果行為人心裡沒有想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,就算他做盡侵入身體前一切不堪行為,都屬猥褻。

另外,法官強調,法院只能用「已經證明的罪」處罰被告,如此才能避免冤枉,這是現代非極權國家的普世價值,而且根據「罪疑唯輕」,證據的強度僅達「強制性交未遂」和「強制猥褻」都可能的情形,法院就只能認定被告犯的是比較輕的強制猥褻。

法官解釋,檢察官所提的3個動作都可能只是為了猥褻,而且被害人也無法證明真的有「強脫牛仔褲」的行為;最後審酌身家背景、自行停手及犯後悔意,判處1年6個月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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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協助企業吸引國外策略投資人、並增加台灣外人直接投資金額,金管會昨(13)日宣布,即日起外資投資私募可轉換公司債(CB),可不算入外資匯入金額30%的限制。

金管會表示,2015年4月為了防範外資「假買債、直炒匯」,造成新台幣匯率異常波動,從當年4月22日起,外資匯入國內買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貨幣市場工具、貨幣市場基金、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、店頭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等,投資金額不得逾外資匯入金額的30%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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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上市櫃公司向金管會反映,這項函令限制企業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的靈活度,因為有些合作案,企業希望借重國外策略性投資人的經驗,因此打算發行私募可轉換公司債,在私募鎖定不得買賣的3年期間,雙方可進一步磨合,一旦私募期滿,再決定是否繼續合作,屆時外資可決定要轉換為股票或繼續持有債券。

金管會表示,前年4月的限制函令之前,上市櫃公司的確有發行私募可轉換公司債,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的案例,但函令之後,因為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匯入金額的30%,就使得這項工具效果大受影響。

在考量私募CB會鎖3年不得買賣,炒匯機率極低,同時希望增加台灣外人直接投資金額、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進行產業升級等,金管會與央行共同決定放寬函令,外資投資私募CB可不計入匯入金額30%的限制,且即日起生效。

金管會透露,的確有些上市櫃公司有規畫以私募CB,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,這項函令鬆綁後,公司只要經董事會、股東會通過,確定應募人及訂價後,即可報證交所列管,由於投審會並不認為可轉債是股權性投資,因此國外投資人要投資上市櫃公司的可轉換CB,並不必事先取得投審會核准,可逕行匯入資金投資,投資速度會比投資股權要快速。

但之後外資若要將可轉債轉換成股權,若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的10%,即必須送投審會審查。

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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